一次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四)

   日期:2020-11-03     来源:中国标准物质网    浏览:118    
核心提示:

5 检验规则

5.1 钢桶由制造厂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5.2 钢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本标准3.1、3.2、3.3、3.4为出厂检验项目。

5.2.2 本标准规定的第4章为型式检验项目。

5.3 样品数、不合格的分类与样本单位不合格判定

5.3.1 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抽样数见表2。

5 检验规则

5.1 钢桶由制造厂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5.2 钢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本标准3.1、3.2、3.3、3.4为出厂检验项目。

5.2.2 本标准规定的第4章为型式检验项目。

5.3 样品数、不合格的分类与样本单位不合格判定

5.3.1 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抽样数见表2。

表2

5.3.2 不合格的分类

a)A类不合格:3.5所涉及的项目;

b)B类不合格:3.1、3.2、3.3、3.4所涉及的项目。

5.3.3 样本单位不合格判定

a)A类不合格大于或等于1项;

b)B类不合格大于或等于4项。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

5.4.1.1 每班产量为一批。

5.4.1.2 各项目的抽样数按表2的规定。

5.4.1.3 按上述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5.4.2 型式检验

5.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5.4.2.2 各项目的抽样数按表2的规定。

5.4.2.3 按上述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5.5 不合格批处理

不合格批中的钢桶经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

6 标志、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钢桶标志应符合GB19270.1规定。

6.1.2 钢桶标记压印清晰、工整,如图2。

图 2

6.1.3 钢桶装入电石后应按GB190、GB/T191中有关规定加贴标记。

6.2 运输

6.2.1 钢桶系薄壁容器,在运输、装卸中应尽量避免撞、摔和滚动。

6.2.2 钢桶在雨季运输时应加盖篷布。

6.3 贮存

6.3.1 钢桶堆垛时底层应置垫木,室外堆垛应有防雨措施。

6.3.2 钢桶贮存应置于干燥通风的环境中。

相关链接:一次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三)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日期: 2020-11-03
标签: 一次性使用 包装 检验规则 制造厂 监督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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