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日期:2020-01-06     来源:壹测通    浏览:268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要求,全面部署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要求,全面部署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

       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建立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有效办法。

       会议强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扎实做好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一是全国试行,聚焦重点品种、重点主体和重点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取得明显成果。二是细化试行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主体名录,广泛宣传发动。三是分级分层开展大培训,确保掌握合格证内涵要义和开具要求。四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五是强化日常检查,严格执法监管,开展网格化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等行为,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会议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作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条件保障,建立考核机制,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努力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各地根据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办法。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国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抓紧部署启动。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推动县、乡两级抓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主体名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抓紧建立健全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等信息,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面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现有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三)加强培训指导。农业农村部编写培训教材,制作教学视频,开通合格证制度网络课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大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试行初期,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印制合格证,免费供生产者领取使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要通过合格证制度的试行,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的工作衔接。

       (五)集中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要在地方电视媒体制作播放合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月10日前要印发本省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考评机制,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当地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跟进基层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8月15日、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日期: 2020-01-06
标签: 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 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农产品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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