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0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主管司局

       食品生产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六、程序环节

       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日期: 2020-01-16
标签: 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添加剂 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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