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日期:2020-04-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    浏览:196    
核心提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用于医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易结算
6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V
用于贸易结算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易结算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6
8
称重
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P
 
7
9
称重
显示器
称重显示器
P
 
8
10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9
11
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0
14
水表
水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1
15
燃气表
燃气表G1.6~G16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16
热能表
热能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17
流量计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P+V
用于贸易结算
14
18
血压计(表)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9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5
20
眼压计
眼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16
21
压力仪表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
P+V
用于安全防护
22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P+V
用于安全防护
17
23
机动车
测速仪
机动车测速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18
24
出租汽车
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P+V
用于贸易结算
19
25
电能表
电能表
P+V
用于贸易结算
20
26
声级计
声级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1
27
听力计
纯音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8
阻抗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2
29
焦度计
焦度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3
30
验光仪器
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
P+V
用于医疗卫生
31
验光镜片箱
P+V
用于医疗卫生
32
角膜曲率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4
33
糖量计
糖量计
P+V
用于贸易结算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25
34
烟尘粉尘
测量仪
烟尘采样器
P
 
35
粉尘采样器
P
 
36
粉尘浓度测量仪
P
 
26
37
颗粒物
采样器
颗粒物采样器
P
 
27
38
大气
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P
 
28
39
透射式
烟度计
透射式烟度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9
40
水分
测定仪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1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2
原棉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30
4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31
44
谷物
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V
用于贸易结算
32
45
乳汁计
乳汁计
V
用于贸易结算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33
46
电动汽车充电桩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V
用于贸易结算
34
47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5
48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6
49
医用
活度计
医用活度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7
50
心脑电
测量仪器
心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1
脑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2
多参数监护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8
53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P+V(500kv(含)以下)           P(500kv以上)
用于贸易结算
39
54
测绘仪器
手持式激光
测距仪
P
 
55
全站仪
P
 
56
测地型GNSS
接收机
P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40
57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氧化硫气体
检测仪
P
 
58
硫化氢气体
分析仪
P
 
59
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
P
 
60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
分析器
P
 
61
烟气分析仪
P
 
62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P
 
63
甲烷测定器
P
 
注: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日期: 2020-04-30
标签: 强制管理 管理 计量 计量器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目录
 
相关法规
免责声明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中实仪信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中实仪信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 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中实仪信网联系。联系邮箱:3383880279@qq.com 联系QQ: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
点击排行
推荐标签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中实仪信会员交流群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