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5-08     来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专栏    浏览:235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资质认定工作和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按照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关于“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拟组织开展2014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工作和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按照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关于“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拟组织开展2014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包括两方面:一是组织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就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和诚信开展自查的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督查,促进其不断提升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1.组织全面自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辖区(行业)的监督检查方案,报认监委备案并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检查方案应要求本辖区(行业)内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100%进行自查,并报送真实、诚信的自查结果(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表见附表1)。在组织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现场抽查、能力验证或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提升监督检查效果。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纤维检验局检验中心等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自查情况。

  2.抽样开展现场检查

  在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吉林、广东、海南、甘肃、青海、西藏、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中抽取165家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抽取从事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建筑装修材料、纺织服装等产品领域检验检测的获证实验室。上述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5月2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上报辖区内已获得资质认定的(1)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2)儿童用品、(3)家用电器、(4)建筑装修材料、(5)纺织服装等五个检验检测领域的获证实验室清单(清单格式见附件2)。

  现场监督检查从6月开始,9月结束。国家认监委派出的现场检查组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自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查表见附件3),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国家认监委将组成督查组,结合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的结果,于6-9月组织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吉林、广东、海南、甘肃、青海、西藏、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落实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高度重视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部署,制定本辖区(行业)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实验室进行严肃处理,并按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二)严格实施现场检查

  国家认监委组成检查组,对选取的相关实验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督查。检查组长应与相关省份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分沟通,编制检查日程和检查路线。有关检查日程安排及路线经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检查组应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组发现被检查实验室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根据行政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检查组不得隐匿不报、延迟报告或越权擅自处置。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编写检查报告,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实验室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检查组和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检查日程、路线和被检查实验室名单严格保密。对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国家认监委将严肃处理。

  (三)按时上报检查方案、监督检查和自查结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5月31日前将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于9月30日前将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家认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需同时上报资质认定工作自查报告(包括自查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纤维检验局检验中心等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将相关自查报告直接上报国家认监委。

  三、结果处理和总结通报

  (一)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实验室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依法依规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查组的反馈,及时进行查处或责成其发证部门处理。

  (二)国家认监委拟于12月底前完成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总结,并通报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对诚实守信、运作良好的实验室予以表扬;对存在管理缺陷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将责成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对其进行质量约谈、跟踪整改和后续监督。

  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问询。

  联系人:郭栋、谢澄

  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771

  传真号码:010-82260754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

  邮编:100088

  附件:1.2014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表

  2.重点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清单上报表

  3.2014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自查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6日
 
 
日期: 2019-05-08
标签: 国家认监委 认监委 实验 实验室 实验室资质 实验室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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