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HACCP认证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05-08     来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专栏    浏览:166    
核心提示:为提高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2013年发布了《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资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3年第6号),对HACCP认证业务资质重新进行了核准。截止3月1日,获得HACCP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为18家。现将新批准HACCP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HACCP认证机构:

  为提高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2013年发布了《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资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3年第6号),对HACCP认证业务资质重新进行了核准。截止3月1日,获得HACCP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为18家。现将新批准HACCP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HACCP认证机构技术能力

  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2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请各相关认证机构及时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并在获得HACCP认证资质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认可证书等)。

  二、关于颁发认证证书数量

  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2条规定,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根据《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资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9月1日后取得HACCP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可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颁发不多于10张认证证书(新申请认证项目)。2013年9月1日前已颁发证书,进行监督审核、再认证证书不计算在内。

  2014年9月1日前仍未取得HACCP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得继续开展HACCP认证活动(包括监督审核、再认证),应对本机构颁发的HACCP认证证书进行妥善处理,转移至有资质的HACCP认证机构。

  三、关于审核信息报送

  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第7条(1)规定,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将审核计划等信息录入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认证机构上报审核计划后不得随意修改,如需更改应确保满足“现场审核前5个工作日”的要求;并与企业所在地质检两局认证监管部门进行联系确认,其中属于出口企业的向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联系。

  联系人:注册部孙璐

  电话:010-82260830

  传真:010-82260757

  邮件:sunl@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日期: 2019-05-08
标签: 国家认监委 认监委 HACCP 认证 认证活动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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