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6-26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64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四条 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五条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六条 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必须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药店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其具体规定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八条 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药品监督机构的检查验收。开办零售药店的检查验收标准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内容组织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日期: 2019-06-26
标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 监督 监督管理 管理
 
相关法规
免责声明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中实仪信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中实仪信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 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中实仪信网联系。联系邮箱:3383880279@qq.com 联系QQ: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
点击排行
推荐标签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中实仪信会员交流群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