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9-07-30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210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GB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钙》(GB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日期: 2019-07-30
标签: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 药品 药品监管 监管 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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