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三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的通知

   日期:2019-08-09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40    
核心提示:2015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软胶囊等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142号),公布了《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以下简称《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6个补充检验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15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软胶囊等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142号),公布了《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以下简称《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6个补充检验方法。为进一步查清银杏叶药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三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第一、第二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的基础上,对已检出的不合格药品按《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为后续银杏叶药品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检验要求

  (一)请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2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第一、第二阶段银杏叶药品监督抽验中检出的不合格药品,根据《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对样品留样进行检验。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应立即安排检验,并及时通过“国家药品抽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结果,全部检验工作应于2015年9月16日前完成。

  (二)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检验机构,对于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66号)要求开展抽查复核中检出,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出的不合格银杏叶药品,根据《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对样品留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各省(区、市)后续案件查处依据或定性使用。

  (三)请中检院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若各地完成检验任务存在困难的,请中检院承担相关检验任务。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合理使用样品留样,确保后期复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补充检验方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中检院联系,中检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此次专项检验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先行垫付。

  联系人:吴忠祖(联系电话:010-88330848,18689979595)

  胡增峣(联系电话:010-88330828,136113333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6日
 
日期: 2019-08-09
标签: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 药品 药品监管 监管 第三阶段
 
相关法规
免责声明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中实仪信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中实仪信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 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中实仪信网联系。联系邮箱:3383880279@qq.com 联系QQ: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
点击排行
推荐标签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中实仪信会员交流群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