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7-17     浏览:215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等等。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铝工业企业应当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排污设施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日期: 2019-07-17
标签: 铝工业 工业 工业污染物 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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