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颁布

   日期:2019-08-08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339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仪器准备:

1、气相色谱仪、2、质谱联用仪、3、污染物采样器、

4、颗粒物浓度测试仪、  5、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6、污水COD在线监测系统、 7、水质重金属检测仪、

8、恶臭污染自动监测系统、 9、水质采样器、10、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废气监测 污染源源强核算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在进行VOCs核算时,带入量以物料中所有的VOC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在进行 VOCs 核算时,带入量以物料中除甲烷以外所有的碳氢化合物的含量计,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同步考虑核算时段内的实际生产负荷,并进行换算。

废水监测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同步考虑核算时段内实际生产负荷,并进行换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


 
日期: 2019-08-08
标签: 污染源 源强核算 汽车 汽车制造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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