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7-14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55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实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要求,结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实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yfxy-x@163.com

       更多详情,请登录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查询。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的相关要求,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70%;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落小落细落实,整治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理环境污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废铅蓄电池全链条的监管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全链条的监管制度,确保废铅酸蓄电池能够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并监督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和应急管理要求,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规范收集转运,联动打击非法收集转运处置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将废铅蓄电池交送有资质收集单位进行委托处置。密切与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对非法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铅蓄电池始终保持执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做到有疏有堵,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转运体系。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面向学校、社区、企业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知识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在机动车4S店、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铅蓄电池销售场所设置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提升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率。鼓励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促进铅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5日

       附件:吉林省核发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审查及环境监督管理要点

吉林省核发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
审查及环境监督管理要点(试行)

       一、适用范围

       吉林省核发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的审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委托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委托处置活动的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并依法依规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应建有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为便于废铅蓄电池收集,鼓励集中转运点建设多个收集网点。

       (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期限为三年。

       (四)吉林省核发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持有企业,仅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三、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要求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为独立的法人单位, 在工业园区内建有一个或多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均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每个集中转运点申领一张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每个集中转运点鼓励建设多个收集网点,可合理利用规模较大的铅蓄电池销售点或汽车4S店作为收集网点。

       (二)运输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禁止收集企业从产生单位收集废铅蓄电池不经集中转运点集中,直接转运至外省再生铅企业。集中转运点转移废铅蓄电池至废铅蓄电池处置企业前,应登录吉林省危险废物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注册、申报登记及填报转移联单等流程。

       (三)环境应急要求

       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四)包装要求

       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腐蚀。

       (五)台账要求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应建立收集台账和转运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产生单位名称(产生者姓名及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分类登记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向废铅蓄电池产生企业或产生者出具收集凭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贮存设施要求

       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分为收集网点暂存和集中转运点贮存两种方式。

       1、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 3m2。

       ②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③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

       ④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2、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参照 GB18597 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②面积不少于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③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④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⑤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⑥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⑦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七)视频监控要求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在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废酸液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贮存设施,应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八)计量称重设备要求

       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打印每批次废铅蓄电池的重量。

       (九)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依法制订废铅蓄电池收集、包装、贮存、转运处置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等制度。

       (十)信息公开要求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设施的名称、地址和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四、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一)申请

       申请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核查组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出核查意见。核查组由省生态环境厅专业技术人员、集中转运点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人员、收集网点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三)审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符合条件企业核发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

       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换发等,以及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五、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收集范围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的收集网点只收集来自所在地市(州)辖区内“家庭源”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含所属收集网点)可收集来自所在地市(州)辖区内“家庭源”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和省内“家庭源”以外的产生废铅蓄电池。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是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日期: 2020-07-14
标签: 废铅蓄电池 蓄电池 电池 环境 监督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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