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泥利用与污染处置的技术规范

   日期:2020-07-15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66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厅决定制定《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厅决定制定《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0年8月9日前书面反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首页的“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

       节选该规范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方法及工艺要求、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在利用与处置过程中的工程设计、运 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DB 61/T 1025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等等。

       利用与处置方法及工艺技术要求

       调质-分离技术

       调质过程中添加化学药剂品种应根据含油污泥特性、脱油效率等现场试验情况确定。

       经调质处理后含油污泥宜采用离心分离进行固液分离,脱水后含油污泥含水率不宜高于80%。

       化学热洗技术

       预处理后含油污泥中固体颗粒直径宜小于5mm。

       化学热洗宜采用搅拌匀化、加热、投加化学药剂等工艺措施,化学药剂品种、热洗时间等应根 据含油污泥特性、脱油效率等现场试验情况确定。

       处理后含油污泥宜采用离心分离方法进行固液分离。

       热解技术

       热解前含油污泥含水率大于80%时,应进行脱水预处理。

       热解参数如热解终温、停留时间、氮气进量等根据含油污泥中含固量、固体颗粒粒径、含油量、 含水率等参数确定。

       热解不凝气严禁直接排放,鼓励作为热解炉供热系统的燃料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对不凝气 进行处理后排放。

       排渣系统应与炉体密闭连接防止飞灰。

     焚烧技术

       焚烧前含油污泥含水率大于80%时,应进行脱水预处理。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焚烧炉应设置二次燃烧室,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热能利用避开 200℃~500℃的温度区间。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小于5%。

       高温烟气采取急冷处理,烟气温度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区的滞留时间。

       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

       大气污染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DB61/1226。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GB37822。

       采用热解技术处理含油污泥的,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不凝气处理后排放时执行GB31570。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含油污泥的,焚烧炉烟气控制措施及排放废气执行GB18484。

       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若产生恶臭气体,执行GB14554。

       废水污染控制 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按照现行相关要求处理,鼓励全部综合利用。

       噪声污染控制

       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基础减振、消声或隔声等降噪 措施。

       营运期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

       环境监测

       含油污泥的采集、制样与保存应符合HJ/T20的要求。

       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166和HJ/T164的要求。

       含油污泥厂(场)界环境噪声布点和监测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

       含油污泥贮存和利用、处置场所的大气污染物监测布点、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55 和HJ/T397的 要求。

       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应按HJ 630中的要求进行。
 
日期: 2020-07-15
标签: 污泥 技术规范 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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