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非自动秤校准规范》起草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0-07-28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82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归口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无线非自动秤校准规范》、《称重仪表物联网功能测量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位专家认真审阅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请于2020年08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第一起草单位联系人邮箱和委员会秘书处邮箱。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归口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无线非自动校准规范》、《称重仪表物联网功能测量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位专家认真审阅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请于2020年08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第一起草单位联系人邮箱和委员会秘书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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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选该规范部分内容:
《无线非自动秤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将称重传感器的测量信号通过无线[电]链路向称重显示器直接传输的,准确度等级为 级非自动秤(以下简称无线秤)的计量校准。

       说明:本规范不适用以下几种向称重显示器无线传输称重传感器测量信号的非自动秤:

       1)非单纯中继性质间接传输信号的无线秤;

       2)以WIFI、无线移动通信网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传输的无线秤。

       引用文件:

       《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GB/T 16611-2017 无线数据传输收发信机通用规范》、《JJF 1181-2007 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GB/T 14733.1-1993 电信术语—电信、信道和网》、《GB/T 29261.4-2012 信息技术-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词汇-第4部分:无线电通信》。

       无线秤以无线通信方式代替有线通信方式,通过无线[电]链路,实现称重传感器与称重显示器的链接和信号传输。无线秤主要用于称重传感器与称重显示器之间不易于架设连接电缆,或称重传感器与称重显示器在使用中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相对移动的场合。

       无线秤主要包括两个核心模块:称重传感器(含承载器)、A/D转换电路(可选)与无线电发射机构成的传感器信号发射模块(以下简称“发射端”);称重显示器与无线电接收机(内置或外置)构成的(传感器)信号接收/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显示器端”),具体如图1所示。

  
 
       最常见的无线秤为:无线电子吊秤。此外,如有上述模块组成的无线电子台(案)秤、无线固定式电子秤也适用于本规范。

       校准所用标准器及其它设备

       标准砝码

       用于无线秤校准的标准砝码,数量应满足校准要求,且误差不大于被校无线秤相应载荷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

       替代物

       无线秤校准时,可以使用其它定载荷替代,替代物选取需满足无线秤的校准要求。

       电源检查

       若发射端或显示器端由电池供电,校准前需保持电量充足,保证整个校准作业的完成。

       信号强度和传输距离

       无线秤在校准时,无线信号的信号强度及传输距离应尽量接近或等同于无线秤的实际使用强度和传输距离。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检查

       工作频率

       无线秤发射端和显示器端的无线收发工作频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要求。

       发射功率

       无线秤发射端的无线发射功率应满足GB/T 16611-2017《无线数据传输收发信机通用规范》中的要求。

       配对

       无线秤应通过发射端与显示器端配对,保证发射端与显示器端之间无线

       传输的正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配对后的无线秤,发射端与显示器端之间的无线链路应存在唯一性,即

       发射端无线传输的传感器信号,只能传输给配对的显示器端。

       配对校准依据如下A~E的步骤进行:

       A.依据无线秤操作手册,进行发射端与显示器端的配对操作。

       B.配对操作完毕后,让无线秤返回到称重状态;

       C.在发射端承载器上进行≥10d载荷加载,加载完毕后,观察配对的显示器端是否示值明显变化;然后再卸载所加载荷,观察配对的显示器端是否示值明显变化。

       D.重复步骤C至少3次。

       E.将无线秤整体断电,等待15s后,再次通电,等秤进入称重状态后,重复C、D步骤。

       注:如果无线秤出厂时已完成了配对,步骤A可忽略。
 
日期: 2020-07-28
标签: 校准 校准规范 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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