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范

   日期:2020-09-08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70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xiugl@ecust. edu.cn

       更多详情,请登录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规范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进入VOCs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正常工况下RTO热氧化温度不得低于800℃;

       ——正常工况下RTO停留时间不得低于0.75s。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超)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

       等效措施。(超)高效空气过滤器应满足GB/T 13554中效率级别35及以上的要求,颗粒物处理效率不低于99.9%。

       生物安全柜、动物负压隔离设备排气应该设置高效过滤器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排放光 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根据需要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厂区和企业边界监测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或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8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日期: 2020-09-08
标签: 工业 工业企业 企业 大气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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