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日期:2021-01-16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87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2021年2月5日前,请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部分内容: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时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进 行质量评估。
  
  评估方法
  
  在评估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的点位,检查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系 统的运维情况和运行状态;若检查结果合格,则采用经平行性和准确性检查合格的审核采样 器,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颗粒物自动监测仪进行现场比对,以自动监测仪器与审核采 样器监测结果的相对误差评估数据质量。
  
  仪器和设备
  
  颗粒物采样器:包括参比采样器、审核采样器等手工采样器。采样器技术指标应符合 HJ 93 的要求,工作点流量不作为必须要求。审核采样器应便于搬运,并配备专用运输箱,以保证仪器运输安全。
  
  流量计:用于颗粒物自动监测仪采样流量的检查,以及审核采样器采样流量的校准。中流量流量校准器,在(60~125)L/min 范围内,误差≤1%。 小流量流量校准器,在(0~30)L/min 范围内,误差≤1%
  
  温度计:用于颗粒物自动监测仪温度测量部件的检查,测量范围(-30~50)℃,精度:±0.1℃。
  
  气压计:用于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大气压测量部件的检查,测量范围(50~107)kPa,精度:±0.1kPa。
  
  标准膜:用于颗粒物自动监测仪标准膜检查或校准常数(K0)检查。
  
  恒温恒湿间(箱):用于采样前后滤膜温度、湿度平衡。恒温恒湿间(箱)内温度设置在(15~30)℃任意 一点,控温精度±1 ℃;相对湿度控制在(50±5)%。
  
  电子天平:用于对滤膜进行称量,检定分度值不超过 0.01 mg,电子天平技术性能应符合 JJG 1036 的相关规定。
  
《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 》(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时对采用紫外光度法等的点式环境空气臭氧自动 监测进行质量评估。
  
  评估方法
  
  在评估区域内抽取一定比例的点位,检查臭氧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情况和运行状态;检查结果合格后,采用经量值溯源的臭氧核查标准,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臭氧分析仪进 行现场比对,以分析仪测定值的相对误差评估数据质量。
  
  仪器和设备
  
  臭氧核查标准 可根据比对实施者的实验室条件,选择下列中的一种用于现场比对。
  
  臭氧校准仪:经过臭氧一级标准直接校准或者逐级校准过的臭氧校准仪。
  
  动态校准仪;经过臭氧传递标准校准过的动态校准仪。与零气源连接后,能够产生稳定的接近系统上 限浓度的臭氧(500 nmol/mol)。
  
  空气压缩机;可以使用环境空气子站的空气压缩机,也可以使用比对实施者单独携带的空气压缩机, 能稳定输出压力为 140 kPa~300 kPa 的气体。
  
  零气发生装置;由评估实施者单独携带至现场,用于现场比对时向核查标准和分析仪通入零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气体排放 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 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 监测系统。
  
  监测站房要求
  
  应为室外 NMHC-CEMS 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 则上不超过 70 m。
  
  监测站房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 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 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3 m2,便于开 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 m,站房建在标高≥0 m 处。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湿度应 ≤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 8 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 个、稳压电源 1 个、UPS 电源一个。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 气(一般为高纯氮气,纯度≥99.999%;含有其他气体的浓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和量 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 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
  
  监测站房应有必要的防水、防潮、防雷击、隔热、保温措施,站房内应安装可燃气 体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若站房设在防爆区域内应按照 GB 3836.1 中相关 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监测站房应具有能够满足 NMHC-CEMS 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日期: 2021-01-16
标签: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部 环境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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