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工业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制造工业(不含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对于焚烧危险废物的水泥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验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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