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 2012-02-29
标准状态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废止日期
标准介绍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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