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它类型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4-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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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4-09-01 |
颁发部门 | 环境保护部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