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闪点温度在40℃~360℃之间的石油产品的闪点。
步骤A适用于馏分燃料(柴油、煤油、导热油、汽轮机燃料),新的润滑油和其他未包括在步骤B范围内的同类油品。
步骤B适用于残渣燃料油、调合残渣油、使用过的润滑油、石油固液混合物、试验条件下能形成表面液膜的石油液体,或在步骤A的搅拌加热条件下不能均匀受热的高黏度石油液体。
本标准也适用于检测样品中是否存在相对易挥发或易燃的物质。
标准类别 | 行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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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颁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