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172-87 城镇垃圾农用
控制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
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不准混入
工业垃圾及其他废物,共规定了15项指标,如杂物、粒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等。前9项全部合格方能用于农田,后6项(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pH、水分)一项不合格(但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者,可适当放宽。标准同时说明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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