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的
辐射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辐射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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