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
标准状态 即将实施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生态环境部 废止日期
标准介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丙纶纤维制造业 2825 除外)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酯纤维制造(2821)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进行填报。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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