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日期:2022-04-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浏览:0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要求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要求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将书面意见于2019年8月5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办公厅王晓璐
  
  电话:(010)66556030
  
  传真:(010)665560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李晶
  
  电话:(010)82205699
  
  传真:(010)62257804
  
  邮箱:lijing@chinans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邮编:100082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苏州大学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国际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意见)
 
日期: 2022-04-22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 保护档案 档案管理 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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