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水平,促进自动监控设备常态化稳定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1〕274 号)要求,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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