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24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66    
核心提示:为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

       (三)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注重加强对独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联系服务。各地要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加方便、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将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内容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告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将相关凭证发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手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及时报告患者就医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严格管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实做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将本辖区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录逐级上报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政医管处、家庭处审核备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相关凭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使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相关凭证的管理,有序规范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

       (四)强化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评估,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并通过第三方调查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适时通报督查和评价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日期: 2020-03-24
标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卫生 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 家庭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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