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重点工业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0-05-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58    
核心提示: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2020年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
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易燃有毒易腐蚀产品,包括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溶解乙炔等工业气体产品;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车用汽油等石油产品;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等氯碱产品。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近五年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有机产品;江苏、河北、内蒙古、山东、广东等地区重点关注工业气体产品;重庆、江苏、辽宁、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石油产品;江苏、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地区重点关注氯碱产品。

       (四)重点指标。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关键指标。

       二、排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生产人员是否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操作,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成品出厂检验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

       (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生产设施和设备。主要检查是否具备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施,是否具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检测要求;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三是过程控制。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和工业二硫化碳重点检查精馏装置工艺规定、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溶解乙炔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有丙酮添加记录、丙酮含量检验项目,同时查阅丙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记录;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重点检查组分及杂质控制要求;车用汽油重点检查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相关记录;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重点检查电解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工艺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成品的贮存设施是否维护良好。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获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

       (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产品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0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
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河北和天津等地区。

       (四)重点指标。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

       二、排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本次排查重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冲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工序中焊接电流强度和频率及焊轮压力的控制,卷封工序中卷边结构、卷封轮槽形、卷封压头压力、压头与卷封轮间隙的控制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成品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

       (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三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

       (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塑料容器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应重点检测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以及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0年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
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以及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湖北、山东、安徽和河北等地区。

       (四)重点指标。资料检查、结构检验、试验、外观检验、安全附件等关键指标。虚假出厂检验(查)报告。

       二、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

       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自查关键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且状态良好,其中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组织生产,是否按照标准开展检验。

       三、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

       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检查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二)罐体产品部分》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规定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重点检查生产设备中的焊接设备、封头成型(外购除外)装置是否完好并得到定期的维护保养;检验设备中的耐压试验装置、射线检测设备(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的,不适用)、观片灯、呼吸阀试验台、测厚仪是否在校验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三是过程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进货、过程加工、出厂检验等文件是否齐全,对采购、生产、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对关键采购件在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如板材的壁厚测定,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阀、紧急泄放装置等的性能检验。四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逐台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进行出厂检查并出具报告,主要查出厂检查的记录与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是否均齐全,两者的内容与结论是否相关联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无损检测的项目与比例是否符合GB18564.1-2019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现场保存的射线检测底片与射线检测报告中的信息(如数量等)是否相符;企业的出厂文件是否齐全,质量证明书是否包含外观与几何尺寸检查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内容。检查现场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抽查最近出厂的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检查报告至少2份。

       四、组织对检验机构的现场检查

       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是资质信息。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取得相关的资质,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内(在名录未发布前,检验机构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或交通部门的相关资质也予认可)。 二是资源条件及质保体系。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包括罐体出厂检验的相关内容,并且有效运转;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关的法规、标准,并且是现行的有效版本且能严格执行。三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和罐体检验规则有关要求执行,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查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内容的完整性,检验结论的正确性,以及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如检查是否逐台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原始记录的检验人员签名、检验日期与检验报告是否一致等),每种材质的罐体,抽查最近的出厂检验报告至少2份。必要时,根据出厂检验报告的信息,到企业生产现场抽查罐体实物,检查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重点关注舆情信息,针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日期: 2020-05-26
标签: 危险 危险化学品 化学 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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