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26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33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办法。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2009年5月27日起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粮食、商业、轻工、外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改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共同协作,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做好防霉去毒工作。
  
  第三条  防止粮食、油料霉变的工作,按《粮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利用含黄曲霉毒素超出允许量标准的粮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时,必须在工艺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产品符合标准后方可供食用。
  
  第五条  食品工业用发酵菌种须由供应单位进行鉴定。新筛选菌种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使用菌种的单位应注意防止菌种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为确保婴幼儿健康,粮食部门应提供不得检出黄曲霉毒素的粮食,作为生产婴幼儿代乳品的原料,生产部门应加强原料和产品的检验工作,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第七条  产黄曲霉毒素的菌种应根据卫生部《菌种保管条例》规定,按乙类菌种进行管理。黄曲霉毒素应根据毒药品的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种、毒素的试验、检验单位,皆应作好人员防护(包括试验室防护设备及工作人员的保健补助)及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日期: 2020-12-26
标签: 黄曲霉 黄曲霉毒 黄曲霉毒素 毒素 食品 食品卫生
 
相关法规
免责声明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中实仪信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中实仪信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 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中实仪信网联系。联系邮箱:3383880279@qq.com 联系QQ: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
点击排行
推荐标签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中实仪信会员交流群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