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26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45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2009年5月27日起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三条  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  原料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
  
  (二)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
  
  (三)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394《酒精》中二级以上的规定。
  
  (四)生产饮用酒用水须符合GB57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一)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卫生标准,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白酒必须进行蒸馏精制。
  
  (二)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蒸馏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为防止污染,生产发酵酒的工具、管道及酒池、槽车、盛酒容器等须严格杀菌消毒。
  
  (三)各种酒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四)在酒类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掺假、掺杂,影响卫生质量。
  
  (五)酒类经营销售部门不得经销无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产品。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日期: 2020-12-26
标签: 酒类 卫生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办法 管理
 
相关法规
免责声明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中实仪信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中实仪信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 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中实仪信网联系。联系邮箱:3383880279@qq.com 联系QQ: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
点击排行
推荐标签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中实仪信会员交流群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