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1-0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36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日期: 2021-01-04
标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 监督 监督管理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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