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日期:2021-09-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浏览:109    
核心提示: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9年12月,我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令),首次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以及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第八十四条明确了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对现行《办法》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对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相关要求。
  
  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办法》一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包括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二是明确了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二)细化落实了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对涉及环保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其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充分考虑长江流域船舶实际情况,以严格、谨慎地使用处罚权为原则,《办法》对处罚予以了细化落实。
  
  一是明确处罚对象。《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明确处罚对象是“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船舶应当使用岸电的条件如下:“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此次修改明确对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但未使用岸电的船舶予以处罚,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处罚对象的规定。
  
  二是划分处罚层级,细化处罚额度。船舶靠港期间,如不使用岸电且未采取《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以及关闭辅机等有效替代措施,需要使用燃油发电机组供电的,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办法》以船舶发电机组总功率为基准相应划分了3个处罚层级,即2000千瓦以下、2000至8000千瓦和8000千瓦以上船舶。为提高执法精准化水平,综合考虑大、中、小型船舶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应上述处罚层级对处罚额度予以细化。具体罚额由执法人员结合船舶发电机组功率、停泊时长等情形在设定的处罚区间内确定。
  
  三是界定从严情形。考虑到船舶累计多次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对受电设施不及时维修导致长期无法使用岸电,主观恶意较大,影响停泊区域大气质量,同时为便于操作执行,因此将情节严重情形界定为:“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并根据《长江保护法》所设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分别明确了3档处罚额度。
  
  此外,依据今年新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办法》明确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增加了岸电设施检测情况公开以及岸电使用船岸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内容,增加了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情况,并要求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为强化港口、船舶使用岸电的协同与配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对对方不按规定提供岸电服务、使用岸电的情形,应当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三、贯彻实施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系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认真贯彻《办法》,并采取多种形式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相关港航企业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共享,构建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促进水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为推进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贡献。
  
  相关链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日期: 2021-09-28
标签: 交通运输部 船舶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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