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9-06-27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3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中医药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现就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中医药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现就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是卫生计生和中医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推动《中医药法》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关于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的重要保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把做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作为依法支持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中医药法》为纲,加快建立健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及相关制度,加强地方中医药法治建设,推动地方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认真抓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制修订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制修订工作。一是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相关工作。建立与地方相关立法部门的立法工作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当地立法部门依据《中医药法》制定或修订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民族自治地区,要依据《中医药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民族医药发展需求和本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制修订体现本民族医药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建立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管理制度。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区中医药工作实际,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充分反映本地区改革实践的经验,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中医药管理制度。三是对各地现行中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度提出清理意见,推动中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中医药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切实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作为当前推动《中医药法》贯彻落实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抓好任务落实,切实保障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制修订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日期: 2019-06-27
标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卫生 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中医药 中医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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