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1-07-20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64    评论:0    
核心提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已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现请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安徽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510号),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已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现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8月13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电子版反馈至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电子邮箱:334119257@qq.com
  
  更多详情,请登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部分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验流程及规则、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智能交通系统工程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496-2014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16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833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 1426-2017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244-2015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等。
  
  智能交通系统
  
  综合采用传感、通信、控制等电子信息技术,由信息采集、控制、传输、集成等部分组成的,具有交通信号协同控制、交通违法记录、交通运行状态监控等功能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
  
  基本要求
  
  承担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且授权范围包含所有被检项目。
  
  承担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能够正确理解标准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承担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机构应具有与被检项目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精度满足被测参数要求,且应在计量有效期内。
  
  检验依据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建设方和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和经双方批准的设计文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选用设备器材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及设备清单)作为补充的检验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本标准中相同条款有更高要求时,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判定合格。
  
  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产品检测报告可作为本系统工程检验报告的补充部分。
  
  检验流程及规则
  
  检验准备
  
  检验机构进场检验前,应提前收集被检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设备清单、变更材料(如有)等相关资料。
  
  抽样规则
  
  a)监控室主要控制设备及各系统的主控设备为全检。
  
  b)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系统或设备为全检。
  
  c)对系统其它各种设备的抽样比例参考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中第9.1.5条要求。
  
  d)项目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抽样比例有要求的,按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执行。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和修复,整改和修复后,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工程不合格。
  
  联网控制功能
  
  信号机应能在用户指定的平台上查看信号机在线状态,信号机应能实时上报状态,信号机具有平台管控命令执行功能、控制方案查询接受与应答功能、协调控制运行过渡功能。
  
  扩展功能
  
  招投标文件或设计文件中对信号机柜有温度控制、开门抓拍、照明功能等要求的,应检查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自动报警功能
  
  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根据试验车号牌,设定报警车辆号牌信息,并实车检查系统报警情况,系统应能发出报警。
  
  速度测定功能
  
  对于具有速度测定功能的系统,检查是否取得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
  
  数据传输和远程维护功能
  
  检查系统远程控制软件的数据传输、远程访问和远程系统维护,应能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传输、远程访问和远程系统维护。
  
  图像记录和存储要求
  
  使用软件检查图像的格式、数量、分辨率、清晰度、编码、容量、叠加信息、防篡改功能,应符合GA/T497-2016中4.4的要求,符合GA/T832要求。(多目标雷达须将每辆车的车速叠加在车顶)存储时间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日期: 2021-07-20
标签: 市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地方标准 计量 计量科学 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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