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财务司制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6-10     来源:中国仪器网    浏览:140    评论:0    
核心提示: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制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制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财经政策处,电子邮件发送至liuxili@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41

       电子邮件:liuxili@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财经政策处

       邮 编:100804

       更多详情,请登录工信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实施细则部分内容: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重 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 号) 制定本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 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 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四)具有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五)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

       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 年的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 收政策复核报告》(见附 3)。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 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 核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 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名 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通过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能源局确定变更后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是否继续享受政 策;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 和信息化部将确认结果(对停止享受政策的,应注明停止享 受政策时间)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税务总局。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 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 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 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 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 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 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 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 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 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 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 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相关目录修订建议 进行评审,确定目录最终修订意见,一般于当年 7 月 31 日 前发布修订后的相关目录,自下年度 1 月 1 日起生效。

       2020 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不含 2020 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 资格复核工作每隔 3 年开展一次,即 2022 年对 2020 年至 2022 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 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项目核电业主的 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



 
日期: 2020-06-10
标签: 工信部 重大技术装备 技术装备 装备 进口 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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