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本标准第3.8条规定的场所。
本标准所指一般建设要求为所有单位需要执行的内容。特殊建设要求分别适用于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及教育机构(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物业服务企业、高层居住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仓储物流单位、小场所等单位;在此范围的单位还应同时执行公共部分的相关要求。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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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2-05-18 |
颁发部门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