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对此类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对此类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述条款所列规划的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3-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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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3-12-01 |
颁发部门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