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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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8-09-01 |
颁发部门 |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