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味精、鸡精、辣椒、动植物浓缩粉(鲜(冻)畜、禽肉(骨)、鲜(冻)鱼虾、食用菌、蔬菜等经蒸煮水解、高温浓缩(或喷雾干燥)制成)、香辛料等一种或几种为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增味剂、着色剂、抗结剂、防腐剂、食用香精等,经预处理、调配、搅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或非即食固态调味料。
标准类别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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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9-01-13 |
颁发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壹合食品有限公司 | 废止日期 | 2021-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