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1101.3-2019
挥发性有
机物
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本部分规定了医药制造行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医药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试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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