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1101.4-2019
挥发性有
机物
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本部分规定了塑料制品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塑料制品企业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包括GB/T 4754中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即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适用于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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