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目的、程序、评估方法和报告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贮罐区(贮罐)、库区(库)和生产场所等属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固态和非挥发性液体类别的剧毒化学品除外)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范围应符合GB18218《重大危险源辩识》和附录A的规定。
相关公告:(废止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78项技术标准文件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9号)。 标准类别 | 企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8-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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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即将废止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颁发部门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