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0568-1996 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
本标准于2018-6-1被SN/T 0568-2017 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代替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低温火腿罐头的抽样方法、检验步骤、结果判定和不合格的处置等,如贸易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贸易合同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以去皮和去骨的猪前、后腿肉为原料,经修整、嫩化、注射、滚揉、腌制、装罐、封口、巴氏杀菌制成,并于0℃±2℃条件下贮存的低温火腿。其他品种的巴氏杀菌食品可参照使用。
相关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17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7]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