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对材料或工件表面使用溶剂进行预处理、印刷、喷涂、浸渍等工艺后进行烘干干燥或固化的独立设置烘干室或其它干燥设备。包括烘干室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
-用于烘干的便携式加热器;
-药品和食品的干燥炉。
对于任何情况下所释放的可燃物质浓度都不超过3%爆炸下限的烘千室或其它干燥设备,可不遵守本标准。
标准类别 | 行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7-12-05 |
---|---|---|---|
标准状态 | 即将废止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08-07-01 |
颁发部门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