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安装和使用的额定电压1140V及以下的II类金属加热元件外壳密闭式电阻加热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电阻加热器:
-被加热介质不需要氧气即可燃烧或爆炸或为不稳定的化学物质的电阻加热器;
-感应加热、集肤效应加热、介电加热或任何其他加热系统,包括电流通过液体、外壳或管道的加热系统;
-感应加热、集肤效应加热、介电加热或任何其他加热系统,包括电流通过液体、外壳或管道的加热系统;
-医用设备;
-在管道、罐及相关设备外部使用的用于提高或保持这类设备内的介质温度但不直接接触被加热介质的伴热电缆、伴热垫、伴热板等伴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