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
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瓜堆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变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湿废物的起点是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废树脂、过滤淤渣、蒸发浓缩液等的排出口;需要处理的各种干废物则由各废物产生点收集,经过初步包装后由专用容器或车辆送入本系统。本系统终点是处理后废物容器运往厂内暂存库的装车点。标准具体规定了 “湿”“干”废物处理的系统设计和建造、质量保证、设备要求、系统布置、仪表及控制、处理能力和备用以及运行和维修等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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