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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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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各指定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上一年度从事CCC认证检测活动的工作报告。多数实验室能够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但有部分实验室执行不够到位,报送的材料内容过于简单,或者针对性不强。为加强对指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各指定实验室CCC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指定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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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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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法函[2006]83号)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 当前各级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程中仍发现少数生产企业为盲目降低生产成本,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致使获证产品有效性较差的问题。这些问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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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利用回用铍壳生产显像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质技监监管[2004]475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来自同一个加工场(厂),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用该认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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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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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