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26日起全面禁止林丹等污染物,公告已发出

   日期:2019-03-16     来源:中化新网    浏览:179    评论:0    
核心提示:  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为落实
   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是用于下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三、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

  四、航空液压油;

  五、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

  六、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

  七、灭火泡沫。

 
日期: 2019-03-16
标签: 林丹 污染物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部 环境 有机污染物
 
相关资讯
免责声明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中实仪信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中实仪信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 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中实仪信网联系。联系邮箱:3383880279@qq.com 联系QQ: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推荐标签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中实仪信会员交流群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