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所有相关要求。
1.3 CNAS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指南同样适用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1.4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C 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标准类别 | 其它国内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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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7-01-01 |
颁发部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