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黄酒、食用酒精、酿造酱油、酿造食醋、冰醋酸、食用盐、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香辛料(蒜粉、葱粉、辣椒粉、花椒粉、八角粉、小茴香粉中的几种)、酵母抽提物、食品用香精(肉味香精、鸡味香精、牛肉香精、酒味香精、鲜香粉香精)、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中的几种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加热或不加热、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包括即食和非即食)。
标准类别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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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9-09-20 |
颁发部门 | 新乡市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