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39-1983 制订地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制订地方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入江、河、湖、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污染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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